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7号
当事人:安宁源区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WFX8XT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铁轩物流城21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子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铁轩物流城21栋9、10号的安宁源区饭店进行食品监督检查。安宁源区饭店正在营业,其后厨3名操作人员未戴口罩、液化器摆放处地面有老鼠粪便、厨具台面及下面卫生脏、垃圾桶未加盖的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该饭店在我局2021年5月17日检查时就存在上述问题。我局已当场下达《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45号)和《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45号),责令其于2021年5月24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5月26日,我局复查时该饭店仍然没有将上述问题整改。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安宁源区饭店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安宁源区饭店正常营业期间,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复查时,其后厨3名操作人员未戴口罩、液化器摆放处地面有老鼠粪便、厨具台面及下面卫生脏、垃圾桶未加盖的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021年5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初查时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45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45号)1份2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书证。
3. 2021年5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复查问题的现场照片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复查情况的书证。
4. 2021年5月26日,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5. 2021年5月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6.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整改完成现场照片1份5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7日向安宁源区饭店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16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安宁源区饭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复查时的问题,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9份3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安宁源区饭店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