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梦琪理发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0703144836530889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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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梦琪理发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华xxxxxxxxxx号;联
系电话:189xxxxxx85;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xxxxxxxxXN;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9]第
530181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性别:男;民族:汉;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1年07月0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
所的顾客用品用具(推剪、剪子)进行卫生检测。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农业银行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14672 YKM14673 年 月 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