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7号
当事人: 安宁众旺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0TT13X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佳园1期9栋3号商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礼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3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单,举报人称:门头标示为“安宁福德隆超市”的超市内销售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03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佳园1期9栋3号商铺一楼的安宁众旺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由在该店负责人周江礼全程陪同,检查发现:在该店商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了大量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核算,共计查获正在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98种,合计745(包/盒/袋/把/瓶)(物品情况详见:安市监物清〔2021〕1-2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2号),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2号),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经营区域的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98种,合计745(包/盒/袋/把/瓶),其中:有47种商品现场进行了明码标价(有标价签),剩余51种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这51种查获的过期食品销售价格为: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5元/包、康师傅拌面系列商品:4元/盒、统一巧面馆藤椒牛肉面:4元/盒、扛锅一族藤椒火锅:4元/盒、吃货争霸米饭(宫保鸡丁):12元/盒、今麦郎麻辣牛肉面(清真):4元/盒、顾大嫂刀削面系列商品:4.5元/盒、统一巧面馆麻辣笋子牛肉面:4元/盒、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元/盒、绿豆糕:4.5元/盒、蛋黄派(蛋类芯饼180g):10元/袋、中奥玉米麻花(油炸类糕点):4.5元/袋、中奥蔬菜麻花(油炸类糕点):4.5元/袋、妈姆炸鸡粉:2.5元/包、潮麦—鸡蛋面(非油炸风干面):3元/袋、顶旺雪饼:3元/袋、苦荞香茶(麦香型):10元/盒、美旺雪饼:4元/袋、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2元/袋、胡辣花生(油炸):4元/袋 、脆爽柞菜片:5.5元/包、同心圆:5元/包、小红豆蛋糕:5元/包、纯牛奶夹心饼干:4.5元/包、时尚法式薄饼:3.5元/包、橙味伏特加鸡尾酒:12.5元/瓶、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8元/瓶、水蜜桃味白兰地鸡尾酒:8元/瓶、青柠味朗姆鸡尾酒:12.5元/瓶、吹牛皮(调味面制品):2元/袋、豆香煎卷(调味面制品):4元/袋、麻辣花生(俺家香花生):5元/袋、牛板筋丝(香辣味):1.5元/袋、多彩蔬菜面(麦彤乐):4.5元/袋、胡萝卜面(麦彤乐):4.5元/袋、达利园派(蛋黄味注明蛋类芯饼冷加工):14.5元/袋、东川挂面(盛丰):4元/把、利生高精原味挂面:7.5元/把、老四川挂面(金鑫牛):6元/把、玉桥系列挂面(玉桥原味面):7.5元/把、笨笨牛素肉条:3.5元/袋、山椒凤爪(野山椒凤爪重庆风味):1元/袋、拓东特醋(500ml):5元/瓶、乐宝啤酒(500ml):5元/瓶、勇闯天涯啤酒(500ml):4元/瓶、拓东米醋袋装:2.5元/袋、蓝赛经典啤酒(超纯):5元/瓶、拓东酱油(850ml):8元/瓶。上述商品从“官渡区华江副食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2017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这些过期商品的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当时购进了多少,在上述商品过期后又销售了多少,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构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3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众旺乐便利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2号)1份2页、《财物清单》1份8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份1页,共3份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众旺乐便利店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及相关财物情况的书证;
3. 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页,共4份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2号)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1页;202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1份5页,共3份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官渡区华江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性的书证;
6.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的商品标价签原件4份4页,证明商品销售价格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对于我店出现大量过期食品的事情,首先我承认自己的错误,在接受调查并普法教育以后,我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经营不善。这次事情一方面是由于过年我回老家了半个月,我妻子又由于我自家的家庭矛盾,离开了家庭,平时都是我独子带着两个小孩,就在平时的日常管理上疏忽大意了,对货架上的过期食品没有及时检查清理,导致在我店内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食品。我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大儿子7岁,正在连然小学二年级就读,小儿子4岁,正在读着幼儿园,现在生意也差,加上整个家庭的负担,我真的生活难以维持,对于高额的罚款无力承受。我也深刻认识到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严重性,下一步我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上更加严格,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吸取教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教育为主,给予我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过期货品较多,且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四)项以及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9份3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考虑到当事人确实因为没有落实相应的食品安全制度,没有尽到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且店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较多,这样的经营状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正(¥651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