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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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公罚[2021]第02号
被处罚人: 云南玉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9]第53018100xxxx号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xxxxxx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1年05月18日,6月16日云南玉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1、公共场所的水质游泳池水尿素项目的检测结果是4.0、3.77卫生标准值3.5。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工作人员:王xx、李x);《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非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法定代表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玉
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2021年7月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