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歌微名访美发店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07 11:51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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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0706154329530889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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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歌微名访美发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理想xxxx号商

铺;联系电话:1588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xx;性别:女;民族:汉;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1年07月06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

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农业银行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叶x 赵xx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xxxxx YKMxxxxx 2021年7月6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余xx

2021年7月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