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1号

发布时间:2021-07-07 16:46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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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1131

当事人:安宁沐恒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QAJK21

经营场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结核病院大门右侧

经营者史金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6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结核病院附近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安宁沐恒小吃店正在经营,现场该小吃店经营者史金兰未到场,由该店员工魏勤文陪同检查,该店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QAJK21,经营者:史金兰;该店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64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安宁沐恒小吃店进行询问调查,该餐厅经营者史金兰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索取了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安宁沐恒小吃店于20194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202163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尚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后周边修路、装修店面以及疫情等原因,小吃店自2019418日后一直未营业,直至20214月份装修完毕后才开始营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营业收入为1200元,故违法所得为12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62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6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结核病院大门右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63日,该经营场所现场图片1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16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经过做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16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5202164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史金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620216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418日办理营业执照的书证;

7202164日,当事人提供的付款证明单原件55页,证明该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进货货值情况的书证;

8、202164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使用证明11页,证明当事人将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结核病院右侧作为开展营业活动场所的书证;

9、执法证书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5-8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因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大部分时间暂停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了付款证明单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151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正(¥120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正(¥32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6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