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2号
当事人:安宁琼华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8M43XG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公司炼铁厂职工小餐厅(原炼铁厂厂部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瑞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公司炼铁厂职工小餐厅(原炼铁厂厂部门口)的安宁琼华火锅店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火锅店库房内1把土豆粉丝(生产商:云南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限、冰柜内裸放腊肉有蛆及老鼠粪便。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涉案食品现场称重显示腊肉54.74千克、土豆粉丝0.42千克。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扣押54.74千克腊肉和0.42千克土豆粉丝。经查,安宁琼华火锅店的腊肉是经营者石瑞琼清明节回家时带到店内,存放于库房冰柜内,腊肉日常购进价是每千克65元,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是3558.10元。该火锅店的土豆粉丝是2019年7月购进,进价是每千克10元,货值金额4.20元。以上两种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3562.30元。调查中未发现该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过上述两种食品,故没有违法所得。
安宁琼华火锅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且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021年4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涉案食品现场照片1份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4月22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2-4号)1份2页、《物品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2-4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3. 2021年5月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4. 2021年5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的书证。
5.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土豆粉丝供货商资质及供货单据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土豆粉丝证据材料的书证。
6.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提供关于腊肉的《情况说明》及出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腊肉来源证据材料的书证。
8.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提供日常购进腊肉的票据及销售人资质材料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腊肉购进价格证据材料的书证。
9.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书证。
10. 2021年5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1〕2-2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涉案食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的书证。
11.《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安宁琼华火锅店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2021〕2-1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安宁琼华火锅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且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鉴于该火锅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涉案食品有关证据材料,未发现经营中使用过涉案食品,尚未发现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1组证据共17份3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责令安宁琼华火锅店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霉变生虫且混有异物的腊肉54.74千克、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丝0.42千克;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