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医务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9 15:47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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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传罚﹝202101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PDY00217-053018117D4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530181PDY0021701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联系电话:180****27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春玲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622226********3049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625日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陶兢、王琤(执法证号YKM38785YKM38641),在该医务室负责人杨春玲的陪同下对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医务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观察室纸箱内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主要负责人杨春玲)、现场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79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