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5 号

发布时间:2021-07-13 09:12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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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5 号

当事人: 安宁桐伟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QCCX17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文化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文化路206号的安宁桐伟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在营业期间存在厨房未规范使用防蝇帘,后厨卫生脏乱差,后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等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详见3张现场照片打印件)。我局在2021年2月3日检查该店时,已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308号)要求其立即整改,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1-308号)给予警告,但再次检查时该店仍未彻底整改完毕。

针对该店整改不彻底,复查仍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安宁桐伟小吃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安宁桐伟小吃店在正常营业期间,存在厨房未规范使用防蝇帘,后厨卫生脏乱差,后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等问题,在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桐伟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桐伟小吃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桐伟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1份1页,共4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桐伟小吃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3. 2021年6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厨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3张照片的打印件1份3经当事人确认无误,证明该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的书证

4. 2021年621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5. 2021年621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6. 2021年6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7. 2021年621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后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共1份4页,经当事人确认无误,证明当事人配合整改,现场已整改规范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0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且已整改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6份25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