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2号
当事人:安宁人多的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AB4R2P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5栋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安宁人多的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从其店内冷藏柜中、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欧亚大理牧场酸牛奶、品味郎槟榔等9瓶2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进销货台账及票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对上述案件线索进行登记。
2021年6月18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意扣押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依照安市监询通〔2021〕4-24号《询问通知书》要求,由经营者本人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安宁人多的超市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了名为“安宁人多的超市”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181MA6QAB4R2P。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超市一直与自然人曾剑云合作,由他管理超市。由于他个人原因,合同还未到期就终止了合作,当事人只能临时调配人手来接管超市,导致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事情发生。发现食品过期后,当事人主动联系供货商进行退换,由于供货商的原因,未及时到场进行退换,导致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情发生。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欧亚大理牧场酸牛奶4瓶,售价为5元/瓶、欧亚大理牧场熟酸奶5瓶,售价为5元/瓶、品味郎槟榔2袋,售价为15元/袋。故该批次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5元。因当事人采取现金和网上支付的方式收款且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故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营业额,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无证经营所得营业额根据其询问笔录中所述大概为7400元左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 2021年6月1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24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1〕4-24号)1份1页、《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4-24号)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和延期扣押的事实;
3. 2021年6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4. 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人多的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杨晗《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1年6月18日,办案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 月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4- 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虽涉嫌构成数种违法行为,因其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尚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考虑疫情影响对其造成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以上6组证据共11份1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理牧场酸牛奶4瓶、欧亚大理牧场熟酸奶5瓶、品味郎槟榔2袋;
3.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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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