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3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3号
当事人:安宁古语茶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FGRH7E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5)栋附一楼(外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玉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安宁古语茶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从其操作间及其货台上分别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AWC奶油,常春奶油等20袋9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进销货台账及票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对上述案件线索进行登记。2021年6月9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意扣押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2021年6月9日,当事人依照安市监询通〔2021〕4-23号《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将餐厅从安宁市连然街道辖区内搬迁至此案发位置,并于同年4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11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餐厅内发现的过期食品大部分是从原餐厅搬迁至此,搬过来以后没有对店内物品进行及时整理,由此导致出现操作间及其货台上食品原料大量过期的情况。因当事人采取现金和网上支付的方式收款且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故对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营业额,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该批次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货值金额为762.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 2021年6月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23号)1份2页、《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4-23号)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和延期扣押的事实;
3. 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4. 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进行标示和存放、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事实;
5. 2021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古语茶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邵玉梅《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1年6月8日,办案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4-?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虽构成数种违法行为,因其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尚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2份1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和存放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AWC奶油,常春奶油等20袋9瓶;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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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