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汇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汇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住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平顶山法定代表人: 刘禄禄 ; 性别: 男 ; 民族: 汉 ; 电话:1598712****;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30181MA6*******) 本机关依法查明安宁汇德商贸有限公司未指导培训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劳动者:杨忠林,负责人:刘禄禄)、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0 年7 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