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司法援助,依法为民解难

发布时间:2021-07-30 10:55 浏览次数:184
字号:[ ]


2021713日一大早,县街司法所大门口县街街道小石庄村村民张某及全家人,激动、焦急带着“司法援助、为民解难”的锦旗在等待经过询问得知,他们是特地前县街司法所表示感谢

张某激动的说:“没有县街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及时给予帮助的话,可能自己这辈子都会被这个思想包袱压倒,感谢你们对老年人、弱势人群的倾力帮助”。

据了解,小石庄村村民张某与沈某属夫妻关系,沈某属肢体级残疾人, 2020919日下午沈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到原安宁市少年管教所山上拉沙自用,在返回的路上刹车失灵,单方事故造成沈某死亡,这个意外事对于本来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全家人沉浸在痛苦、悲伤中。

事故发生不久张某得知,安宁市残联每年都会免费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830为沈某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按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责任赔付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受益人为张某。于是张某全家人抱着较大的希望去残联询问,残联答复会与保险公司兑接赔付的相关事宜,可是一等就是半年没有任何音信。之后张某再次残联被告知,保险公司沈某属驾驶无号牌、无登记证、无驾驶证的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赔付范围内,拒绝赔偿。于是张某家人又亲自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仍是一样的。满怀希望的一番奔波后却是如此结果,张某全家人失望之余不禁心灰意冷

最后张某抱着一点希望来到县街司法所进行法律援助咨询,张某属老村干部、老党员,69岁,家庭经济困难,按要求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经安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局领导审批确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按照就地原则指派县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张进对该案件进行承办。

张进在接到这起援助案件后,不断奔走,对该事故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庭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仍以该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沈某驾驶无登记证、无驾驶证属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作为张某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县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张进阐述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属格式合同,免赔条款没有直接详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说明,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张某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付张某因沈某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

   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张某及其家人十分满意,于是向县街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张进赠送了锦旗,借以感谢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