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司法援助,依法为民解难
2021年7月13日一大早,县街司法所大门口,县街街道小石庄村村民张某及全家人,激动、焦急的带着“司法援助、为民解难”的锦旗在等待,经过询问得知,他们是特地前来对县街司法所表示感谢的。
张某激动的说:“没有县街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及时给予帮助的话,可能自己这辈子都会被这个思想包袱压倒,感谢你们对老年人、弱势人群的倾力帮助”。
据了解,小石庄村村民张某与沈某属夫妻关系,沈某属肢体叁级残疾人, 2020年9月19日下午,沈某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到原安宁市少年管教所山上拉沙自用,在返回的路上刹车失灵,单方事故造成沈某死亡,这个意外事对于本来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全家人沉浸在痛苦、悲伤中。
事故发生后不久张某得知,安宁市残联每年都会免费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8月30日为沈某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按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责任赔付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受益人为张某。于是张某全家人抱着较大的希望去残联询问,残联答复会与保险公司兑接赔付的相关事宜,可是一等就是半年没有任何音信。之后张某再次找到残联,却被告知,保险公司以沈某属驾驶无号牌、无登记证、无驾驶证的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赔付范围内,拒绝赔偿。于是张某家人又亲自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仍是一样的。满怀希望的一番奔波后却是如此结果,张某全家人失望之余不禁心灰意冷。
最后张某抱着一点希望来到县街司法所进行法律援助咨询,因张某属老村干部、老党员,69岁,家庭经济困难,在按要求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后,经安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局领导审批确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按照就地原则指派县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张进对该案件进行承办。
张进在接到这起援助案件后,不断奔走,对该事故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庭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仍以该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沈某驾驶无登记证、无驾驶证,属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作为张某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县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张进阐述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属格式合同,免赔条款没有直接详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说明,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张某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因沈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50000元。
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张某及其家人十分满意,于是向县街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张进赠送了锦旗,借以感谢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