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执罚〔2021〕48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14:32 浏览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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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宝磊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宝磊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金方街道办事处罗白村委会大凹子村小组集体土地599平方米用于建设万达广场项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经我局确认,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建设用地302平方米、坑塘水面297平方米,符合安宁市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云南圆兴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用地图;

3、违法现场照片;

4、旁证笔录

5、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安自然资执告〔2021〕48号)和听证告知(安自然资执听告〔2021〕48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昆国土资通201815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金方街道办事处罗白村委会大凹子村小组集体土地599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599平方米;

三、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599平方米处予每平方米6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35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或安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安宁市金晖路2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话:0871-68693060

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21楼2108室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