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执罚〔2021〕65号)

发布时间:2021-08-02 14:35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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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刘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起,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民委员思邑村小组规划用途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允许建设区)、现状地类为村镇用地2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思邑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云南省国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中南城陆港2号路工程项目现状照片》;

5、《云南省国创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用地调查说明书》;

6、安宁市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7、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安自然资执告〔2021〕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自然资执听〔2021〕65号),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云南刘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退还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民委员会思邑村小组集体土地2138平方米;

2、没收云南刘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民委员会思邑村小组213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设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民委员会思邑村小组2138平方米建设思邑幼儿园的行为处予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2138元(贰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大屯新区宁 湖大厦21楼2108室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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