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3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16:29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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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3

当事人:安宁源泊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X7U16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民委员会云康村34号附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6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安宁市草铺街道云康村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安宁源泊宾馆正在经营,该经营者张玉贵在现场并由其陪同检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1219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202169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安宁源泊宾馆于201712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1219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至202169日我局草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尚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人手不足的原因,该单位20201030日暂停营业,2021520日重新开始营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营业额为4020元,故违法所得为402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72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69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安宁源泊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在经营事实的书证

2. 20216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作进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3. 20216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作进步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 20216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33页,证明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1610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42页,供货方经营资质复印件22页,点菜单复印件147页,共2011页,证明该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进货货值、供货方经营资质情况、营业额的书证;

6. 2021628日,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1页,证明当事人诚恳认识到自身违法错误,并请求减轻处罚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27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8-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因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大部分时间暂停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了付款证明单、减轻处罚申请书证据材料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3023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贰拾元正(¥4020.00);

2罚款人民币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零贰拾元正(¥902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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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