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逅海酒店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4 10:48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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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080411xxxxxxx7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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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逅海酒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县街街道办事处xxxxxx栋xxx;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Mxxx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

字[2020]第530181x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性别:女;民族:汉;职务:负责

人):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

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农业银行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赵xx 叶x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xxxx YKMxxxx 2021年8月4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杨x

2021年8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