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48号

发布时间:2021-08-06 16:20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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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1148

当事人安宁永加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KT28U6T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

经营者陈建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7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举报件(编号:21530100002021070401525019)线索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恒安路26号的安宁永加超市进行调查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食品散称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具体为:食品名称:达利园瑞士卷,数量15袋,规格0.316千克,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13日,保质期为6个月,进货价格为:28.6/千克,销售价格为:35.9/千克,共计1个品种。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超市经营的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安市监强措决〔20217-4号),附《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安市监物清〔20217-4号)1份,扣押信息详见《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7-4号),上述物品货值金额共计11.34元,因无法查实以上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77日《现场笔录1 2场检查照片11页,共23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该超市经营场所时的现场情况

220217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安市监强措决〔20217-412页、《送达回证》11页、《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安市监物清〔20217-411页,共3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320217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建立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文书编号:安市监询通〔20217-411、《送达回证》11页,20217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3页,共35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认可的书证;

42021715日当事人陈建立提供的进货机打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2页,供货商主体资质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22页,共44页。证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的书证。

5202171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1份,3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证照齐全,主体资格合法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62021715日当事人提供的货值金额统计表11页。证明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安市监物清〔20217-4)所列物品价值数额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定执法人员要求。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23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安市监告〔20217-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并能够提供全部货物的进货来源票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时间短(5天),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18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种过期食品,具体为:食品名称:达利园瑞士卷,数量15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 (3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7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