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0号
当事人: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7WGEOU
住所(住址):安宁市禄脿新街农贸市场1号大棚14、1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维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15日15 时16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禄脿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查获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过期食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2021〕9-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物清〔2021〕9-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对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6个品种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下发了安市监询通〔2021〕9-7号《询问通知书》,对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进一步调查,并向被询问人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食品销货凭证》复印件留为证据。2021年6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15日15 时16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欧阳波、沈秋依法对安宁市禄脿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查获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过期食品,6个品种的过期食品为:1、19袋“大腾”嫩肉粉,1.1元每袋,合计进货金额20.9元;2、17袋“ 天成鑫利”袋鸭掌,16元每袋, 合计进货金额272元;3、3袋“星益”自发玉米粉,15元每袋,合计进货金额45元;4、2袋“雨丰”鸡翅尖,16元每袋,合计进货金额32元;5、19袋“红源老家”煳辣鱼调料,3.1元每袋,合计进货金额58.9元;6、6袋“桥頭”麻辣鱼调料,5元每袋,合计进货金额30元。6个品种过期食品的进货金额合计458.8元,当事人加价百分之15销售,销售金额暨货值金额合计527.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15日《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禄脿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查获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2、2021年6月15日〔2021〕9-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物清〔2021〕9-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份3页,《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6个品种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3、2021年6月15日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图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4、安市监[2021]9-7号《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书证。
5、2021年6月21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6、6月21日,《食品销货凭证》4份4页,证明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6个品种过期食品的进货金额合计458.80元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小提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9、当事人提供的《申请》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书证。
10、《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9-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0组证据共21份2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9袋“大腾”嫩肉粉、17袋“ 天成鑫利”袋鸭掌、3袋“星益”自发玉米粉、2袋“雨丰”鸡翅尖、19袋“红源老家”煳辣鱼调料、6袋“桥頭”麻辣鱼调料。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