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山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2021080713331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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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山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山谷商业区C4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199-55301817B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MJY371793Y;联系电话:0871-68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李琼丽;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127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护士李琼丽)、现场照片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李琼丽身份证复印件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陶兢 李蕾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YKM38785YKM38789
2021年8月9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李建军
2021年8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