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丽斯发廊行政处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xxxxxxxxxxx889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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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丽斯发廊(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xxxxxxx号商铺;联系电话13xxxxxx:;社会信用代码:Txxxxxxxxxxxxx6;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9]第
53018100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xx;性别:女;民族:汉;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
共场所的理发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违法事实有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农业银行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叶x 赵xx 安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xxxx YKMxxxx 2021年8月7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徐xx
2021年8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