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昌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12 15:54 浏览次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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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xxxxxxxx886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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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亚昌玻璃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xxxxxxx旁;联系电话:135xxxxxx5;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xxxxxxx3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xx;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法人):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11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魏泽文(劳动者姓名)个人职

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6 YKM38641    年   月   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