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46号

发布时间:2021-08-12 16:27 浏览次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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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46

当事人:安宁荆楚轩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35W98X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商贸物流总部基地D211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623日,我局对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商贸物流总部基地D21123号商铺的安宁荆楚轩饭店进行食品监督检查。安宁荆楚轩饭店正在营业中,操作间冰箱周边杂物乱放、操作间灶台地面有垃圾、抽油烟机内外有油污、操作间下水道盖板不符合要求、2个操作台下方有垃圾、厅面两个保鲜柜下地面卫生脏乱等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该饭店在我局2021618日检查时就存在上述问题。我局已当场下达《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53号)和《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53号),责令其于2021621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623日,我局复查时该饭店仍然没有整改上述问题。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2021623日对安宁荆楚轩饭店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安宁荆楚轩饭店正常营业期间,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复查时,发现操作间冰箱周边杂物乱放、操作间灶台地面有垃圾、抽油烟机内外有油污、操作间下水道盖板不符合要求、2个操作台下方有垃圾、厅面两个保鲜柜下地面卫生脏乱问题仍然没有改正,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0216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初查时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618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53)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53号)12及《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书证。

3. 202162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复查问题的现场照片18,证明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限期整改情况的书证。

4. 202171日,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11页及《送达回证》11页、《询问笔录》14证明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的书证。

5. 202171,当事人整改完成现场照片18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书证。

6. 20217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23日向安宁源区饭店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17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安宁荆楚轩饭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复查时的问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73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安宁荆楚轩饭店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