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13 11:53 浏览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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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0813102928530888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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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巨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XXXXXX;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91285950;联系电话:138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身

份证号:530XXXXXX性别:女;民族:汉;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1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

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未按时复核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督意见书;现场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据《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

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宁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王智伟 徐敏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4 YKM38783 2021年8月13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张靖

2021年8月1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