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4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4号
当事人:安宁杜家鱼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39MFIE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羊角村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兴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羊角村4号的安宁杜家鱼庄进行现场检查,该饭店正在营业,该店经营者周兴强陪同检查。该饭店证、照齐全,其食品加工后厨环境存在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6-17号),要求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于2021年6月21日前完成整改,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6-17号)作警告处理。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在该饭店营业中、经营者周兴强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后厨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等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详见现场拍摄照片共5张)。针对该饭店整改不彻底,复查仍然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对安宁杜家鱼庄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安宁杜家鱼庄正常营业期间,其食品加工后厨环境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饭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满复查该店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杜家鱼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该饭店存在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事项记录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措施下达的文书情况,以上证据共5份7页。
2、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宁杜家鱼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及现场拍摄照片5份5页,证明该饭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记录,以上证据共计6份7页。
3、《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法定调查程序。
4、《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杜家鱼庄周兴强对存在的问题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
5、安宁杜家鱼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周兴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5页,证明该饭店证照齐全、在效期内,周兴强为合法个体工商户,该饭店属于合法经营。
6、安宁杜家鱼庄整改后现场拍摄照片3份3页,证明安宁杜家鱼庄后期态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主体合法。
以上7组证据,共25份31页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6-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今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25份3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5107830101221211076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