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5号
当事人:安宁楷程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NJKQ6J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5-7,5-8,5-9号
经营者:夏国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5-7,5-8,5-9号的安宁楷程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营业。检查发现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区域处杂乱堆放杂物,主要为空的废弃纸箱,经营场所不规范整洁;当事人租用的A37-1,A37-2,A37-8,A37-9摊位内堆满杂物,杂物以废弃空纸箱为主,该4个摊位的原本使用性质为牛羊肉交易。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5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前改正在摊位内堆放杂物的问题。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依据《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55号)要求当事人改正的问题再次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租用的A37-1,A37-2,A37-8,A37-9摊位内仍然堆满杂物,杂物以废弃空纸箱为主。
当事人在商品交易市场摊位内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6月20日、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情况现场检查的书证;
2. 2021年6月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55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存在问题限期改正的书证;
3.2021年7月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2-18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在商品交易市场摊位内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现场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商品交易市场摊位内堆放杂物现场情况的书证;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3份20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正(¥6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5107830101221211076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