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才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6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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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职罚﹝2021﹞08号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源山工业物流园区内;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0321********737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对从事切割岗位的劳动者符昌贤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法人:熊**)、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2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