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行政处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0827094938530888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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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地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社会信用代
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性别:X;民族XX;职务:XX
X;身份证号:XXXXXXX: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2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经检验,消毒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不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不符合卫生规定产品照片1份。为
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XXX X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XXXXX XXXXX 2021年8月27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张某
2021年8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