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59号
当事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0059930953XU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路与珍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迟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份市长热线,编号为上级交办(2021)10496(789068),反映人称在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购买到过期的阿尔卑斯奶糖和口香糖。经联系该反映人,其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其购买的部分产品小票和产品实物,包含阿尔卑斯牌凝胶糖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保质期为18个月,曼妥思牌口香糖一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保质期为24个月,以上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反映人同时交送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反映人本人在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内拿取两盒曼妥思牌口香糖,口香糖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11日,后该反映人向店内员工确认以上生产日期,并表明两盒口香糖已经过期,反映人通过新浪微博渠道发布了其所拍摄的视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现场至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其店内销售区及仓库,均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11日的曼妥思牌口香糖及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的阿尔卑斯牌凝胶糖销售,在售产品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查看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进货记录,进货记录显示,曾购进过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的曼妥思牌口香糖及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的阿尔卑斯牌凝胶糖,系统未保留2018年进货记录,该店是否购进过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曼妥思牌口香糖无法确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第一次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店长进行询问,该店店长表示对产品小票、视频拍摄地点和工作人员属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予以认可,但认为该产品不属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该店店长认为,这是一个职业索赔团伙,当天该团伙一行三人至店内,其中两人先至放置以上两种产品的销售区域一段时间后,由另一人过去拿取该区域的产品,进行购买,然后索赔。该店店长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掉包的可能,同时,他们分7单购买8盒产品并索赔3500元的行为,不是一名正常消费者的行为。但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现场不能提供直接拍摄到三人有调换产品的视频证据。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于2021年5月25日提供两份证据材料,一是至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的反映人是以闫某为首的职业索赔团伙成员,该团伙曾于2019年因涉嫌故意调换产品并索赔,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敲诈勒索予以立案。二是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采用效期管理系统,当一种产品临近有效期后,该效期管理系统会发送预警,经调阅系统预警数据后,没有发现阿尔卑斯牌凝胶糖、曼妥思牌口香糖的预警信息。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反映人提供的销售小票,商品实物及视频证据有一定的完整性,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不能提供证据直接证明所销售出去的食品不属于超市所有,能够认定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调查,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销售出去阿尔卑斯牌凝胶糖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格为4元/袋,进价为3.18元/袋。曼妥思牌口香糖一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保质期为24个月,销售价格为7.92元/盒,进价为7.63元/盒。以上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92元,违法所得共计1.1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04月28日,安宁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受理交办单一份,编号为上级交办(2021)10496(789068),证明案件来源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5月10日,市长热线反映人提供的商品购买小票、商品实物及其拍摄的视频,证明反映人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购买到过期食品的物证。
3. 2021年5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 2021年5月10日,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店长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5. 2021年5月25日,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提供的立案告知书1份1页,证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对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
6. 2021年6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7. 2021年6月16日,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店长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8. 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进货记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9.《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听告〔2021〕1-7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较小。该店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16份23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决定对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壹角壹分(¥1.11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万零壹元壹角壹分(¥10001.11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