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4号

发布时间:2021-09-09 11:14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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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4号

当事人: 安宁雅萱鲜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600303169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云化生活区3栋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2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2021年6月23日在来思尔乳业华西片区综合服务部支付36元购买两个云南大饼,食用时发现中间已经发霉,查看包装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消费者不满要求商家赔偿未果,请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云化生活区3栋6号商铺的安宁雅萱鲜奶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该店负责人王青到场;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云南大饼5袋;上述5袋云南大饼未见霉变;大饼外包装袋上未见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明的食品相关事项;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101号),依法对上述糕点进行了查封、扣押;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101号);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101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经营的“云南大饼”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这种无标签的云南大饼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前后,以现金支付方式从到店推销的人手中购进的;未索要进货凭证;进价是16元每袋,售价是18元每袋;共购进10袋,已销售5袋,其中投诉人购买的2袋已丢弃,其余3袋已无法召回。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6月25日,昆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100002021062501512424)1份1页、举报单(编号:21530100002021062501512498)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雅萱鲜奶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当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5页,共7份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的书证;

3.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4.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5.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6.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期限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0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7份2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云南大饼)5袋;2.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00元);3.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贰仟零壹拾元整(¥201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