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8号
当事人:安宁友仁缘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B6CY7G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6幢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22日,安宁友仁缘小吃店正在营业,在陈春华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对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厨房入口处绿色垃圾桶未盖好,桶上有较多污渍;粗加工区墙面和地面污渍多;加工操作间入口处无任何防蝇设施,现场拍摄照片3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店下达了安市监询通〔2021〕1-80号询问通知,要求你店对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在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6幢121号的你店进行检查,你店正在营业,陈春华陪同。检查发现“三防”设施未安装;就餐区地面油污重,东西乱摆乱放;食品操作人员未按要求穿清洁的工作衣帽和戴口罩;食品操作区环境卫生“脏、乱、差”。当场对发现问题对你店下达了安市监责改通〔2021〕1-228号责令整改通知,要求你店在6月14日前整改完毕,同时也下达安市监当处〔2021〕1-228号当场处罚通知,现场给予你店警告处分。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店进行检查,你店正在营业,陈春华陪同。发现厨房入口处绿色垃圾桶未盖好,桶上有较多污渍;粗加工区墙面和地面污渍多;加工操作间入口处无任何防蝇设施,现场拍摄照片3张。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228)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1-228号)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的书证;
2.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2页,对现场涉嫌违法拍摄照片1份3页,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80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4份7页,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及要求你店对其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进一步调查的情况。
3.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涉嫌违法实际进行询问,现场编写询问笔录1份2页。共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及进一步调查的经过,你店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2021年6月24日,你本人提交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场所的房租租赁合同1份2页,共4份5页,证明身份、主体资格、基本信息的书证;
5.2021年6月26日,你店现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的现场照片3份3页,证明你店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并已整改规范的情形的相关情况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有效期。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80号),告知你店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店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你店受不可抗拒力量影响(疫情),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21份27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店在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