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4号

发布时间:2021-09-14 14:50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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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4

当事人:雷应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曲靖市会泽县新街回族乡瓦岗村6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应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6日我局对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清水沟村消防队旁的雷应美所租院落进行现场检查。雷应美自2019年7月10日开始在此租房后,从事鲜牛油、牛油及附属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现场查获物品:1、牛油渣饼137饼+7袋;2、散油渣1130.2公斤;3、新鲜牛骨约23公斤,新鲜(生牛油)94.5公斤;4、成品牛油饼9.5公斤;5、压油渣机(千斤顶)1台;6、炼油锅1口;7、货运单据称重计量单、收货确认单共计8张。追回已销售熟牛油2.6吨。2021年7月9日,我局对雷应美立案调查。

经查,雷应美在出租房内收购新鲜牛油进行销售,加工新鲜牛油、牛油渣炼取熟油后,对外出售。存在明确的实际经营行为,应进行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调查确认雷应美采购、加工、销售鲜牛油、牛油数量总计:40.045吨,其中(新鲜牛油16.535吨,熟牛油18.05吨,快递货运熟牛油182件5.46吨)。交易金额:214258.5元。其加工销售所产生的违法所得组成主要为:油渣销售金额及鲜牛油、熟牛油利润组成,因油渣至我局查获时,尚未销售,故违法所得按照已销售的鲜牛油、熟牛油利润计算共160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构成无《营业执照》采购、加工和销售牛油的违法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雷应美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4页,牛油、散油渣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凭证1份3页,共2份7页,详细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抽样情况。

2、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雷应美询问调查笔录1份5页,详细记录了雷应美陈述其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牛油、油渣的情况。

3、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雷应美女朋友叶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详细记录了叶也与雷应美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牛油、油渣的情况。

4、2021年7月6日,我局对雷应美生产加工作坊涉案物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1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4页。证明我局查封扣押及当事人签收的详细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1份3页,证明当事人雷应美向金正伟租赁案发地房屋作为其加工销售作坊。

6、2021年7月7日对马良雄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马良雄向雷应美采购了8.19吨牛油。

7、马良雄向雷应美购买牛油的交易对话,支付记录、单据截图打印单1份4页,证明马良雄向雷应美采购了8.19吨牛油,货款已付清。

8、2021年7月7日,对李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马良雄向雷应美采购了8.19吨牛油由李胜驾车运走后交付马良雄。

9、2021年7月7日,我局对雷应美生产加工作坊涉案追回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4页,证明我局查封扣押及当事人签收的详细情况。

10、2021年7月7日,由昆明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调查后,云南味牛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通过昆明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转至我局,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1份1页。

11、2021年7月8日,我局将案件情况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市局协调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报告1份13页。

12、2021年7月8日,我局对雷应美加工作坊再次检查并抽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抽样告知书1份1页、抽样凭证1份1页,4份7页。证明我局再次现场检查时情况。

13、2021年7月12日,我局向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1份3页,请求协助调查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雷应美购买牛油情况。

14、2021年7月27日,我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检验检测报告书3份18页,证明抽样检验结果。

15、2021年7月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1页,雷应美签收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

16、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情况的回复1份32页,证明楚雄三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雷应美购销关系的情况。

17、雷应美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雷应美身份及家庭情况。

18、2021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雷应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佐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

19、2021年8月9日,对当事人雷应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对违法加工销售的牛油、鲜牛油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作进一步确认。

20、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雷应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当事人对违法加工销售的牛油、鲜牛油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作进一步确认。

2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4页。

以上21组证据,共30份129页 ,已记录在案。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8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7-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虽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据,但当事人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货品数量大,货值金额高。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21组证据,共30份12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雷应美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壹元捌角正(¥1601.8元

2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零壹元捌角正¥11601.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