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8号
当事人:蒋振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昆畹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振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在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连然院区)有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名人员因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执法人员及时对位于草铺街道办事处昆畹西路的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环保搬迁转型升级项目棒线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第六、七、八标段棒线安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租住草铺镇居民蒋振坤的民房作为项目部职工宿舍及餐饮服务场所,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蒋振坤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6月16号开始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直到2021年8月16日止,因未收到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的职工约定的6000元/月的收入,故无违法所得,原料进货货值金额4500元。2021年8月16日12名人员因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昆畹西路的蒋振坤的民房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年8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蒋振坤就十四冶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的炒菜现场进行调查的书证。
3、2021年8月16日,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名职工食物中毒初步调查》1份2页,证明十四冶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的书证。
4、2021年8月17日,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关于王有奇、王国兴等食用未加工熟的四季豆发生疑似轻微食物中毒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十四冶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的书证。
5、2021年8月17日,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职工张正国《关于王有奇、王国兴等食用未加工熟的四季豆发生疑似轻微食物中毒情况补充说明》1份1页,证明十四冶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和部分职工委托当事人蒋振坤负责餐饮服务的书证。
6、2021年8月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7、2021年8月28日,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吴江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委托苗金彦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十四冶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的书证;
8、2021年8月28日,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气仪表专业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苗金彦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项目经理的书证;
9、2021年8月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苗金彦)1份5页,苗金彦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职工就餐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10、2021年8月28日,苗金彦提供的《合伙用餐协议》1份2页,证明蒋振坤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书证;
11、2021年8月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蒋振坤)1份5页,蒋振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2、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玉珍)1份6页,杨玉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购货明细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购买原材料提供餐饮服务且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3、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国兴)1份5页,王国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且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4、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有奇)1份5页,王有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且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5、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壮)1份5页,李壮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且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6、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定良)1份5页,王定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但无违法所得的书证;
17、2021年8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富松)1份5页,张富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违法所得、原料进货货值金额4500元的书证;
18、2021年8月29日,当事人蒋振坤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发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希望减轻罚款的书证。
19、执法证书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19组证据共34份7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8-9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员期间仅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仪分公司昆钢棒线材项目部34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未对外经营。在12名人员因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等症状的时候积极送医救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购进肉类蔬菜进货单据及其他证据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9组证据共33份7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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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