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9号
当事人: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02582393640J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45号11层
110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有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宁市食安办《关于8月17日安宁市草铺街道中铁八局部分员工腹痛腹泻事件的情况报告》,对中铁八局集团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部二号钢筋加工厂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队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就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队职工腹痛腹泻调查了解,该食堂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4月份开始为自己公司的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因职工吃饭未交费,故无违法所得,原料进货货值金额8500元。2021年8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通知禁止食堂食用四季豆的情况下,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仍然出现24名职工因食用四季豆出现腹痛腹泻,并且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部二号钢筋加工厂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做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食安办《关于8月17日安宁市草铺街道中铁八局部分员工腹痛腹泻事件的情况报告》》1份5页,证明中铁八局集团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部二号钢筋加工厂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队部分员工腹痛腹泻情况的书证。
4、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尹德俊)1份4页,尹德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告知中铁八局集团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部禁止食堂食用四季豆,项目部已告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禁止食用四季豆的书证。
5、2021年8月21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四季豆中毒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食用四季豆出现呕吐、头晕、心慌情况的书证。
6、2021年8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郑祖琼)1份3页,郑祖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在为职工做餐饮服务的书证。
7、2021年8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郭有堂)1份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郭有堂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购货单》1份1页,证明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在为职工做餐饮服务且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书证。
8、2021年8月21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桥涵工程3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7页,证明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中铁八局集团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的书证。
9、2021年8月28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潘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委托潘蛟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书证。
1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潘蛟)1份4页,证明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原料货值金额8500元及职工食用四季豆出现呕吐、头晕、心慌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书证。
11、2021年8月29日,当事人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发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希望减轻罚款的书证。
12、执法证书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12组证据共22份4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8-10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仅为本公司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未对外经营。在该24名人员因食用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及腹痛等症状的时候积极送医救治,已积极申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购进肉类蔬菜进货单据及其他证据等材料,但中铁八局集团安宁工业园区大龙山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部已告知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禁止食用四季豆的情况下,昆明聚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仍然出现24名职工因食用四季豆出现腹痛腹泻,并且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2组证据共22份4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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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