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1号
当事人: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NT1T7B 住所(住址):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居委会安宁金色时代广场7-214/7-2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居委会安宁金色时代广场7-214/7-215,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店食品处理区仓库冰柜中发现1块尚上佳牌三文治(重量为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厨房操作台发现1瓶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冒菜专用调味粉(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嫩牛肉腌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甘汁园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4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以上5种过期食品中中,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进货价为17元/瓶;尚上佳牌三文治(重量为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的进货价格为20元/块;冒菜专用调味粉(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进货价为8元/袋;嫩牛肉腌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进货价格为40元/袋;甘汁园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4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进货价格为3元/袋。综上,以上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8元,且根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指行为,已构成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经营现状的书证。
2、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7-4号)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17-4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的书证;
3、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7-4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2021年7月11日,对当事人李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2021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李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4、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李林提供的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负责人李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证照和证明负责人身份的书证。
5、2021年7月11日,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负责人李林提供的付款证明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及过期食品的购进情况。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7-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当事人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3份2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立即停止加工销售过期食品,并对安宁十里春风餐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块尚上佳牌三文治(重量为1kg,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1瓶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冒菜专用调味粉(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嫩牛肉腌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甘汁园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4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