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2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16:24 浏览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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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2号

当事人:安宁龙呈佬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XNGY34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2幢3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淳元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2幢3楼1号商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安宁龙呈佬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店内食品处理区发现10袋正旺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3个月),6袋名香园鲜上皇腊肠(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保质期6个月),1把无名滑而爽鲜蛋拉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李当家花生碎(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上述4类18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在该店发现的过期食品中,正旺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3个月)的进货价格为1.58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名香园鲜上皇腊肠(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保质期6个月)的进货价格为7元/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无名滑而爽鲜蛋拉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的进货价格为7元/把,因该面条是用作店内员工自己食用,故无销售价格;李当家花生碎(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为40元/袋,因花生碎是用作店内火锅蘸料,故无法计算销售价格。综上所述,在以上4种18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10袋正旺土豆粉货值金额为15.8元,6袋名香园鲜上皇腊肠货值金额为42元,1把无名滑而爽鲜蛋拉面货值金额为7元,1袋李当家花生碎货值金额为40元。即在该店内查获的4种18件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一共为104.8元,且根据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指行为,已构成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龙呈佬火锅店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经营现状的书证。

2、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7-5号)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17-5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安宁龙呈佬火锅店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的书证;

3、2021年7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7-5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7月11日,对当事人淳元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2021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淳元俊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4、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淳元俊提供的安宁龙呈佬火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负责人淳元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龙呈佬火锅店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证照和证明负责人身份的书证。

5、2021年7月11日,安宁龙呈佬火锅店负责人淳元俊提供的付款证明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及过期食品的购进情况。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7-4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安宁龙呈佬火锅店当事人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3份2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安宁龙呈佬火锅店立即停止加工销售过期食品,并对安宁龙呈佬火锅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袋正旺土豆粉(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3个月)、6袋名香园鲜上皇腊肠(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保质期6个月)、1把无名滑而爽鲜蛋拉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李当家花生碎(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6个月);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