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6号
当事人: 安宁鳌香鲜遇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N97M23W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新天地购物中心二楼05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思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4日,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新天地购物中心二楼053号商铺安宁鳌香鲜遇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该负责人李思其的陪同下检查发现:在该店合格在用的厨房内发现了4瓶超过有效期的预包装食品:1、迦拿果味饮料浓浆(柠檬味)(1瓶,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18年6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2、浓缩凤梨饮料(1瓶,净含量:2L,生产日期:2019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3、迦拿果味饮料浓浆(香槟果味)(1瓶,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19年5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4、香槟葡萄味饮料浓浆(1瓶,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19年7月2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4种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且部分产品已经开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10号),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并于2021年7月4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10号),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1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上述商品都是从昆明市西山区云盛咖啡原料经营部购买的,这些物品的进货价格是:迦拿果味饮料浓浆(柠檬味)进货价为29元/瓶、浓缩凤梨饮料进货价为29元/瓶、迦拿果味饮料浓浆(香槟果味)进货价为29元/瓶、香槟葡萄味饮料浓浆进货价为29元/瓶,货值金额是116元。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美团的后台销售记录,未发现有关于使用上述商品进行调制的饮料的销售记录,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关于上述调制饮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7月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鳌香鲜遇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7月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10号)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鳌香鲜遇餐饮有限公司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扣留的经过的书证;
3、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10号)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1页;2021年7月7日,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昆明市西山区云盛咖啡原料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购进记录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性的书证;
6、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2页,共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裁量清形3、有下列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5份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迦拿果味饮料浓浆(柠檬味)(净含量:1.8L)1瓶、浓缩凤梨饮料(净含量:2L)1瓶、迦拿果味饮料浓浆(香槟果味)(净含量:1.8L)1瓶、香槟葡萄味饮料浓浆(净含量:1.8L)1瓶;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