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5·08”火灾事故致3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8日11时30分许,我市辖区内金方街道办事处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出租场房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重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人民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全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批复》(安政复〔2019〕86号)的规定,2021年5月9日,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总工会、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出租场房‘5·08’火灾事故致3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安宁市纪委监察委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洪敏律师为此次事故调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意见。通过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责任主体为“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因此事故名称由“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出租场房‘5·08’火灾事故致3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变更为“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5·08’火灾事故致3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勘查、取样分析、资料调阅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8日11时30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原红星农场养猪场西侧(进院左边)最后1栋场房。
4.受伤人员情况:事故致3人重度烧伤。
伤者1:王*宾。男,29岁,身份证号码:5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伤者全身多处烧伤,上肢、面部、颈部、下肢、躯干均为二度烧伤,累及体表80%-89%烧伤。
伤者2:丁根清。男,47岁,已婚,身份证号码:5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伤者全身多处烧伤,头部烧伤,面部、颈部二度烧伤,上肢、下肢、躯干均为三度烧伤,累及体表90%-99%烧伤。2021年5月30日凌晨,丁根清因医治无效死亡。
伤者3:丁根会。女,39岁,已婚,身份证号码:5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伤者全身多处烧伤,上肢、下肢、躯干三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累及体表90%-99%烧伤。
5.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截止到目前约27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桃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05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注册资本208794200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定卫(已离职),住所:安宁市太平镇红星农场。该公司经营范围: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其他园艺作物、水果、麻类的种植;花卉销售;林木育种和育苗;内陆养殖;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绿化管理;绿化养护;投资与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市政设施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物资供销;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因盛世桃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熊定卫已辞职,盛世桃源公司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委托红垦星地公司(盛世桃源公司下级公司)总经理兼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经理刘峻搏全权处理“5·08”火灾事故的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昆明红垦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红垦星地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昉(已离职),住所:安宁市太平街道红星农场。该公司经营范围:蔬菜、水果、花卉作物、苗木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禽养殖销售;农业技术开发;绿化工程施工;农业项目投资及所投资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农场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棋牌娱乐、休闲垂钓服务,农业休闲旅游项目经营,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利用,旅游工艺品制造,旅游观光服务,酒店服务,会务管理,会务服务,养老服务,康复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温泉水疗,宾馆住宿服务;食品生产;酒类生产。因红垦星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昉已辞职,红垦星地公司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委托其公司总经理刘峻搏全权处理“5·08”火灾事故的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昆明佳能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佳能达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越飞(实际负责人张从杰),住所:昆明市海源中路*************。该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用品、矿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因佳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越飞长期未在昆明,委托其公司销售经理张从杰全权处理“5·08”火灾事故的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2021年7月12日,该公司已依法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四)安宁平步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平步工贸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住所:安宁市太平街道*******。该公司经营范围:木片、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的加工;木质家具、人造板、竹、藤、棕、草等制品、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塑料板、管、型材、金属门窗的制造;木门窗制造;木楼梯制造;钢结构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木质装饰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五)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帝标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法定代表人为陈兴国(身份证号:511*************),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1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公司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化工产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时限开展经营活动)的销售。
该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云昆西应经(乙)字〔2018〕000001],发证机关为昆明市西山区应急管理局,许可范围为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具体品种为:乙酸乙酯、二甲苯、二氯乙烷、纯苯、二氯甲烷、甲醇、甲缩醛、粗苯、炭九、醋酸甲酯、乙醇、二丁脂、二氯丙烷、三氯丙烷、二辛脂、环已酮、仲丁酯、异丙醇、次氯酸钠、石油醚),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兴国,经营方式为代购代销(无仓储),有效期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
(六)昆明经开区阿拉会美废品回收站(简称“废品回收站”):
该废品回收站成立于2017年10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美荣,经营场所:昆明市经开区***********,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废纸、废塑料的回收。该回收站未办理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备案证,不具备收购废旧金属资质条件。
(七)盛世桃源公司与红垦星地公司之间的关系:
2009年8月,原昆明市红星农场改制后成立盛世桃源公司,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内空闲场房12栋及空地产权属于盛世桃源公司。2014年12月,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盛世桃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红垦星地公司。2015年3月,将盛世桃源公司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城红星农场3570亩土地交由红恳星地公司代管,并同意红垦星地公司收取上述土地资产资金和相关房屋租金用于其公司运转。
(八)平步工贸公司与佳能达公司之间关系:
平步工贸公司与佳能达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平步工贸公司主要为木制品生产加工,佳能达公司代理其产品销售。蒋平任平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杰任佳能达公司销售经理,并实际负责佳能达公司的管理和运行。2017年年底,佳能达公司搬离原红星农场,在场地的后期出租过程中,实际使用场地和责任人是平步工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平。
(九)场房租赁情况:
2012年12月27日,盛世桃源公司与佳能达公司(签字人为张从杰和蒋平)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盛世桃源公司将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内空闲场房12栋及空地(占地面积30亩),出租给佳能达公司从事木材堆放和加工,租期五年(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5万元。2013年至2015年,盛世桃源公司收取佳能达公司场地租金45万元;2016年至2017年,红垦星地公司收取佳能达公司场地租金30万元。租期到期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协议,但平步工贸公司一直使用所租赁场房从事木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并于2018年底由平步工贸公司支付红垦星地公司15万元场房租金。
2021年3月15日,平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与陈兴国(云南帝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原红星农场养猪场进院左边最后3栋出租给陈兴国作为仓储使用,租期三年(2021年3月15日-2024年3月14日),陈兴国已支付平步工贸公司租金10万元。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4月29日,云南帝标公司负责人陈兴国联系废品回收站经营者王美荣回收仓库内废桶。王美荣与其妻子堂哥(丁根会)、王美荣堂弟(王*宾)商量,决定共同回收陈兴国仓库内部分蓝色塑料桶和白色吨桶(含钢架)。5月1日、5月5日、5月7日,王美荣先后3次回收蓝色塑料桶717个、白色吨桶22个(含钢架),并通过微信转账合计付款给陈兴国31540元。
2021年5月8日上午,王美荣妻子丁根会、丁根会堂哥丁根清和王美荣堂弟王*宾第四次回收废桶。3人到达云南帝标公司仓库后,在仓库进门右侧电箱将电线连接好后使用切割机对吨桶进行切割,起初是将吨桶抬到门口进行切割,切了一段时间后,3人直接在仓库里的左侧小房间进行切割,王*宾在使用切割机进行切割,丁根会在旁边整理电线,丁根清站在旁边。上午11时30分许,因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花遇到吨桶内残留的易燃液体发生闪燃引起火灾事故,导致仓库内回收废桶的3人重度烧伤。王*宾在烧伤后,第一个跑出仓库。5月8日11时37分,隔壁仓库仓管员魏*兵打119火警电话。事发时,云南帝标公司员工李*龙正在仓库过道上拾检杂物,看到旁边小隔间起火就跑向仓库后方,等火势小后扶着已烧伤的丁根清走出仓库。随后,李*龙又和云南帝标公司另一名员工王*艳去找了湿毛巾再次进去仓库,李*龙找到另外一名伤者丁根会后将其背出仓库。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车辆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现场群众将3名伤者扶上救护车,送往新昆华医院,随即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宁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太平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调查。当日下午,安宁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毕绍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宏斌赶往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并立即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指示相关部门对原红星农场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
四、现场勘验及取样化验分析结果
2021年5月8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帝标公司仓库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仓库内还存有部分不明液体,执法人员随即对储存液体进行抽样取证,并将样品送至云南省化工研究院监测中心进行化验分析,根据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结果,现场所存的液体均为危险化学品,主要物质有二氯甲烷(此次鉴定未测出闭杯闪点值,经查证闭杯闪点为-14.1℃)、甲醇(闭杯闪点7℃)、乙酸乙酯(闭杯闪点-4.5℃)、3,4-已二酮等(闭杯闪点39℃)。根据2021年6月17日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实际过磅结果,现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共计2.24吨。
五、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一)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
盛世桃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原红星农场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安国用(2010)第0260号]。2012年12月27日,盛世桃源公司与佳能达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含租赁资产移交清单),将原红星农场养猪场内空闲场房12栋及空地(占地面积30亩)出租给佳能达公司从事木材堆放和加工,租期五年(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5万元。并于2013年3月6日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佳能达公司租赁的场地用于木材加工和堆放需办理有关经营手续,且要求五年租赁期满后无条件搬迁。
2020年6月、12月,红垦星地公司上级单位(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红星农场开展隐患排查,并出具两份《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将场地租赁出去后,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不健全,未及时督促租赁场地隐患整改。同时盛世桃源公司作为出租方(后期变更为红垦星地公司)未严格审查承租方的资质,将场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佳能达公司和平步工贸公司从事木制品生产和堆放。
(二)平步工贸公司:
平步工贸公司属于涉及粉尘爆炸行业,生产现场存在“家具生产场所与职工宿舍只有一墙之隔;车间内堆放大量木屑、木粉尘;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产生木屑、木粉的机械设备电气不防尘、不防爆”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部分管理制度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021年3月,平步工贸公司将其中一栋达不到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非法转租给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云南帝标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残留有危险化学品的空桶。平步工贸公司未对云南帝标公司进行资质审查,租赁期间未对出租仓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三)云南帝标公司:
云南帝标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带储存经营方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租赁的仓库无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仓库无安全警示标识、无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同时,云南帝标公司联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有残余危险化学品的空桶(含钢架),云南帝标公司负责人陈兴国未明确告知空桶内储存过危险化学品,并同意其在回收过程中对空桶进行切割。
(四)废品回收站:
该废品回收站不具备收购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以及废金属的资质,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对作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判不足,对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灼伤、防中毒等相应防范措施,在仓库内从事电器切割废旧金属明火作业。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021年5月8日上午,废品回收站作业人员丁根会、丁根清和王*宾3人,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云南帝标公司租赁的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切割金属产生的火花遇到吨桶内残留的易燃液体发生闪燃引起火灾,是导致3人烧伤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在出租场房时未严格审查承租方资质,将场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平步工贸公司实施木材加工以及储存,平步工贸公司又将部分场房非法转租给云南帝标公司从事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对该非法转租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
2.平步工贸公司将达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非法转租给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云南帝标公司,未对出租仓库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云南帝标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取得“带储存经营方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及其吨桶外围钢架(属于废旧金属)。
4.废品回收站未获得回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以及废金属的资质,不具备收购废旧金属条件,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且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判断不足,对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为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及等级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该起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七、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1.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将场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平步工贸公司从事木制品生产和储存,平步工贸公司又将部分场房非法转租给云南帝标公司从事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对该非法转租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对该起事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虽然此次事故造成了3人重度烧伤的结果,但是在事故发生后,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勇于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开展伤者的救治工作,为伤者的救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做了极大的努力。建议对公司以及相应的人员从轻处罚,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红垦星地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2018年度违法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计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对红垦星地公司总经理刘峻搏给予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盛世桃源公司及红垦星地公司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平步工贸公司将达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非法转租给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云南帝标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3人重度烧伤的结果,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步工贸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计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对平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给予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平步工贸公司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云南帝标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取得“带储存经营方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及其吨桶外围钢架(属于废旧金属),造成3人重伤,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云南帝标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关于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的分阶段划分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云南帝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国能够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建议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帝标公司给予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原发证机关昆明市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云南帝标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
4.废品回收站未获得回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以及废旧金属的许可,不具备收购废旧金属条件,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考虑到此次事故受伤人员均为废品回收站经营者王美荣的亲属,建议从轻处罚,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王美荣给予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废品回收站同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该废品回收站违反了《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移交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进行查处。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件中的云南帝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国、废品回收站经营者王美荣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安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盛世桃源公司和红垦星地公司应立即组织开展原红星农场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严查承租企业违规转租现象,及时清理违规转租的企业,要求承租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在公司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召开安全警示会议,举一反三开展安全检查。同时,全面深入摸清在公司存在场地、厂房出租的底数,对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要素形成清单式管理,开展承包承租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将场地、厂房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将清单以及专项检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报送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查。盛世桃源公司和红垦星地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租方的法定职责,要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出现以租代管、租而不管的情况,加强对出租场地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督促承租方落实隐患整改。
2.平步工贸公司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台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继续将仓库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云南帝标公司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合规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避免再次做出类似违法行为。
4.废品回收站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认真分析研判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要求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5.安宁市辖区内各街道要结合《安宁市非法违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发动村(社)区组织逐一进行入户(企)排查登记,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建立档案登记,集中清理非法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彻底查清辖区内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并就本次事故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规模以下企业、出租场地和仓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九、附件
1.盛世桃源公司、红垦星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盛世桃源公司提供);
3.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13号];
4.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19号];
5.授权委托书(盛世桃源公司提供);
6.授权委托书(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7.刘峻搏、吴昉身份证复印件;
8.场地租赁合同(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9盛世桃源公司与红垦星地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况说明;
10.租赁场地清租材料;(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11.相关检查台账(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12.昆明农投公司相关任职文件(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13.场地租金收取证据材料(红垦星地公司提供);
14.盛世桃源公司职工马朝留、刘福友身份证复印件;
15.杨绍勋、刘峻搏、马朝留、刘福友询问笔录5份;
16.佳能达公司、平步工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7.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14号];
17.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18号];
18.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19.蒋平、张从杰身份证复印件;
20.授权委托书(佳能达公司提供);
21.平步工贸公司与佳能达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况说明;
22.场地租赁支付凭证(佳能达公司提供);
23.仓库管理制度(佳能达公司提供);
24.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1〕监察-11号]
25.厂房租赁合同(平步工贸公司提供);
26企业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平步工贸公司提供);
27.场地租赁支付凭证(平步工贸公司提供);
28.蒋平借张从杰资金的借条复印件;
29.魏小兵提供的火警报警证明;
30.魏*兵身份证复印件;
31.蒋平、张从杰、魏*兵询问笔录8份;
32.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33.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签到表;
34.云南帝标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5.废品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36.陈兴国、王邱艳、李*龙、王美荣、胡昌志(晋宁生一化工职工)、赵洪英(丁根清妻子)、王*宾身份证复印件;
37.抽样取证凭证;
38.勘验笔录;
39.晋宁生一化工提供的退桶材料;
40.陈兴国与王美荣之间的微信联系记录;
41.陈兴国、王邱艳、李*龙、王美荣、胡昌志、赵洪英、王*宾询问笔录12份;
42.仓库租赁支付凭证(云南帝标公司提供);
43.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21号];
44.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
45.公司章程及销售台账(云南帝标公司提供);
46.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云南帝标公司提供);
47.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及危险废物移交清单;
4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6份;
49.王*宾、丁根会、丁根清3人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
50.事故调查组第二次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
51.事故调查组第三次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
云南帝标商贸有限公司“5·08”火灾事故
致3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