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暂住登记办理

发布时间:2021-09-23 15:52 浏览次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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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 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 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4. 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5. 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