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连然街道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书9.26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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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医罚[2021]第05号
被处罚人: 安宁市连然街道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68128530-353018117B2001);社会信用代码:5253************303E 地址: 安宁市嵩华路4号;联系电话:132****55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连雨 ;性别: 男;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1504************0814
地址: 安宁市嵩华路4号 安宁市连然街道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患者刘继英、李淑兰(手术时间:2021年
9月10日)的牙齿拔除术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刘建成、患者刘继英)、刘继英和
李淑兰的《连然街道光明社区卫生服务站拔牙知情同意书》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医
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
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9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