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王毅行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9 11:40 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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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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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医罚[2021]第03号

被处罚人: 安宁王毅行诊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龙旺润泽园综合市场商铺3-1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10-0530181117D2112;社会信用代码:9253***********KU4E);联系电话:136****05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毅行;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01************3925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龙旺润泽园综合市场商铺3-1号   安宁王毅行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独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

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王毅行、赵荣、赵梦娟、陈爱萍)、陈爱萍开

具的处方35张、现场照片7张、陈爱萍《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

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王毅行、陈爱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为

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

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9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