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王毅行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9.29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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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医罚[2021]第04号
被处罚人: 安宁王毅行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10-0530181117D2112;社会信用代码:9253*************KU4E;联系电话:136****05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毅行;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301**********3925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龙旺润泽园综合市场商铺3-1号 安宁王毅行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你诊所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王毅行、陈爱萍、赵荣、赵梦娟)、陈爱萍开
具的处方35张、现场照片7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王毅行身份证复印件1
份、王毅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陈爱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爱
萍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
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55元,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9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