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健博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14 16:26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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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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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公罚[2021]第04号

被处罚人: 云南恒健博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21]第530181xxxxxx号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我局卫生监督员叶x、赵xx于2021年8月10日对云南

恒健博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游泳池水抽检,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

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国家标准(GB37488-2019),我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

正。2021年9月22日我局再次对云南恒健博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游泳池水抽检,

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尿素仍不符合国家标准(GB37488-2019)。。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工作人员:王xx、王xx);《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法定代表人和x《身份证》复印件;云南

恒健博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80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10月1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