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95号

发布时间:2021-10-15 16:50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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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95

当事人:安宁雪宁冷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M178XD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强林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文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7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得知,草铺街道内的安宁雪宁冷饮厂于2021420日生产的小奶糕雪糕,以及2021515日生产的奶豆腐雪糕,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ZJ210602330NoZJ210602332)中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安宁雪宁冷饮厂经营者杨文忠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无异议202178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20219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得知安宁雪宁冷饮厂于202159日生产的小奶糕雪糕经过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HHJC-CJ-2021080165)中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安宁雪宁冷饮厂经营者杨文忠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无异议2021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得知安宁雪宁冷饮厂于2021715日生产的牛奶大雪条经过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HHJC-CJ-2021080160)中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安宁雪宁冷饮厂经营者杨文忠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4个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具体情况如下:1.2021420日生产的小奶糕雪糕,该批次冷冻饮品用原料240kg,制作小奶糕雪糕190,小奶糕雪糕成本价为4.5/,销售价为6/箱,售往曲靖40箱,售往攀枝花1502.2021515日生产的奶豆腐雪糕批次冷冻饮品用原料200kg制作奶豆腐雪糕130箱,奶豆腐雪糕成本价为10.5/,销售价为12/箱,售往曲靖30箱,售往大姚100箱;3.202159日生产的小奶糕雪糕,该批次冷冻饮品用原料200kg,制作小奶糕雪糕160,小奶糕雪糕成本价为4.5/,销售价为6.3/箱,售往嵩明100,售往攀枝花604.2021715日生产的牛奶大雪条,该批次冷冻饮品用原料200kg,制作牛奶大雪条120牛奶大雪条成本价为11/,销售价为12/箱,售往昆明六甲60箱,售往楚雄60箱。上述4批次不合格冷冻饮品已全部销售完,且因为雪糕为夏季应季商品,快产快销,均已销售完,无法召回。上述4批不合格冷冻饮品货值金额为5148元,违法所得为8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冷冻饮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78日,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ZJ210602330No.ZJ210602332的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8,证明当事人2021420日生产的小奶糕雪糕2021515日生产的奶豆腐雪糕,上述两批次冷冻饮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书证;

2. 202178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18-11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46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书证;

3. 20217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证照情况正常,现场库存中,未发现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的书证;

4. 202178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8-14611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我处的书证;

5. 202171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22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6. 20217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这两批次不合格冷冻饮品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可、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书证

7. 202171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3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的书证

8. 2021719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市雪宁冷饮厂商品销售明细表》复印件42页,证明当事人所述该两批次不合格冷冻饮品的销售去向及销售价格情况的书证;

9. 2021721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1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的书证;

10. 202172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无法召回情况说明》1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召回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情况的书证;

11. 2021721日,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1页,证明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请求减轻处罚的书证;

12. 202199日,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HJC-CJ-2021080165的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4,证明当事人202159日生产经营小奶糕雪糕,该批次冷冻饮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书证;

13. 202199日,执法人员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18-2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书证;

14. 20219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证照情况正常,现场库存中,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的书证;

15. 20219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29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16. 20219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冷冻饮品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可、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书证

17. 202199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市雪宁冷饮厂商品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2,证明当事生产经营的该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的销售去向及销售价格情况的书证;

18. 2021910日,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HJC-CJ-2021080160的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4,证明当事人2021715日生产经营牛奶大雪条,该批次冷冻饮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书证;

19. 2021910日,执法人员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18-3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书证;

20. 20219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证照情况正常,现场库存中,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的书证;

21. 2021910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30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22. 20219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冷冻饮品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可、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书证

23. 2021910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市雪宁冷饮厂商品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2,证明当事生产经营的该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的销售去向及销售价格情况的书证;

24. 2021913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1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的书证;

25. 2021913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无法召回情况说明》1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召回其于202159日生产经营小奶糕雪糕及于2021715日生产经营牛奶大雪条两个不合格批次产品情况的书证;

26.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23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8-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多个不合格批次冷冻饮品因其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尚属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同时对违法行为引起高度认识,组织全厂上下积极自查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考虑疫情影响对其造成的实际困难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26组证据4365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佰捌拾元正(¥888.00元)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正(¥50000.00元)

以上12项合计罚没人民币五万零捌佰捌拾元正(¥5088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