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丽萍口腔诊所行政处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1019015211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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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安宁丽萍口腔诊所;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万辉星城紫荆堡A7号商铺;联系电
话:1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丽萍;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530*********122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TE**************X1;社会信用代码:
TE***********X1: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隔离消毒效果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GB15982—2012,《消毒技术规范》2002)
以上违法事实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复印件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李蕾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1年 10月20日
我于2021年 10 月 20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李**
2021年10 月 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