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29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10:42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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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29

当事人:安宁寻茶说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4AH338

住所(住址):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保障房93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金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保障房93号铺面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者吴金英不在现场,由该店员工罗琴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2人均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另1名工作人员为学生兼职、未办理过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货柜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糖风味糖浆2瓶,2.5kg/瓶,生产日期为2020525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销货台账、食品进销货单据和食品供应商资质材料。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1涉案食品原料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31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31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193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96日,安宁寻茶说饮品店服务员李安楠受该店负责人吴金英委托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共有5名食品从业人员,其中4人办理了健康证,1人正在办理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购单据、购进台账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由上一个经营者转让店时遗留在店内货柜内的,未及时发现、清理,该店未知其购进具体价格,参考现在该店内购进的相同类别的原材料为30/瓶,货值金额共计60该店使用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饮品销售价格为:大杯10元、中杯8元,但未做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93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19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96日,《询问通知书》11202196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420219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经营者吴金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1、健康证复印件11页,证明吴金英安宁寻茶说饮品店经营者的事实,李安楠身份证复印件11页、健康证复印件11页、吴金英授权委托书11页,证明安宁寻茶说饮品店服务员李安楠受该店负责人吴金英委托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

5202196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购单据、购进台账和供货方资质,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的事实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6组证据共162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930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听告〔20214-1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糖风味糖浆230/瓶,货值金额60元;

3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