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振(2021)1号安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宁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有关部门:
现将《安宁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宁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 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 2021〕 7号)《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2021〕1号)和《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巩固振兴组〔2021〕1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安宁实际,现就我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基础和前提,防止返贫致贫是核心和抓手。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市还有一些农户的发展基础比较脆弱,一些农户会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容易发生返贫致贫现象。要充分认识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重要意义,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切实防止返贫致贫,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任务目标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重点监测收入水平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构建自下而上入户排查和自上而下监测相结合的常态化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继续精准施策。针对性的实施动态帮扶,减少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的返贫和新增贫困,进一步提升其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增强贫困人口获得感,稳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巩固脱贫成效,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三、明确监测对象范围
(一)监测范围。
1.根据昆明市确定的监测范围,综合安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安宁市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500元为2021年防贫监测底线,此后将按年度适时调整动态监测底线。
2.以村为单位、户为单元开展全覆盖收入分析,按农户收入进行降序排列,将行政村农户收入排名后5%的户重点核查研判,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
(二)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状况。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监测对象识别还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监测户家庭成员识别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一住宅内,与户主共同生活或共享开支的成员为准;
2.对于生活在农村、掌握农业生产资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并未实际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转城”人口,可以按识别标准和程序确定为监测对象;
3.准确分类识别不同类型监测对象。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监测标准的,返贫致贫风险长期存在且难以控制的农户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监测标准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临时生产生活困难,短期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返贫致贫风险短期可控的农户纳入突发严重困难户;
4.对已消除风险的“三类监测对象”,要进一步核查研判其收入是否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是否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是否稳定消除,对风险消除质量不高或发生新返贫、致贫风险的风险消除户要重新确定为监测对象。
(三)监测内容。持续跟踪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监测收入是否大幅缩减或刚性支出较大;“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是否存在隐患;因患重病大病、受自然灾害、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等。
四、监测识别方式
防返贫动态监测,采取农户申报与主动排查线上线下动态双向识别机制实时开展。
(一)自主申报识别:依据产生风险的原因,对收入下降、因病、因灾、因学或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实现的,农户可自主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12317)”、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线上自主申请,或向村委会递交纸质申请等方式申报。
(二)定期综合分析识别:村(组)干部、帮扶责任人定期走访挂钩贫困户,综合评估其生活水平及收入情况,对符合识别标准的纳入防贫预警拟识别范围;对上级或同级部门通过调研督导、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定期回访,对于符合防贫预警识别标准的及时纳入防贫预警拟识别范围。
(三)数据筛查识别:围绕导致返贫、致贫的因病、因灾、因残、因学、因意外等主要因素,利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及卫健、残联、教育、人社、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反馈的数据进行比对,及时锁定脱贫不稳定、返贫和新增致贫风险较大人群,纳入防贫预警拟识别范围。
五、监测程序
(一)确定需核实名单
通过一是街道、村(组)干部日常排查综合分析研判信息。二是乡村振兴局利用数据筛查与自主申报识别、综合分析锁定返贫和新致贫风险较大人群,反馈至街道。确定“需实地调查核实名单”。
(二)入户核查
街道、村、组干部、帮扶责任人按照反馈的“需实地调查核实名单”实时开展入户调查和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三)村级初核
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月提出拟认定为监测对象的名单,由村组召开村小组党员代表和户主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公开评议后,召开村“两委”会形成“两委”决定,并逐户逐人提出消除风险措施建议,并采取线下线上同时公示的方式,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举报,由街道、村(组)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没有异议,上报街道审定。
(四)街道审定
各街道对各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名单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在抽查核实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对各村上报拟纳入监测对象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村级提出的帮扶建议,逐户明确帮扶措施,上报市乡村振兴局确定。
(五)市级审核确定
市乡村振兴局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教体、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不动产)、住建、农业农村、水务、卫健、应急、林草、医保、市场监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街道上报的监测对象开展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复核,加强对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形成完整准确的信息数据资料。各行业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识别时有以下“10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需查实情况并向群众说明。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3.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六、全面落实帮扶措施
全面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措施,实行市级部门和街道双线负责制。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帮扶,做到“一户一策”。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一)落实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结合当地产业实际针对性开展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持续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产业带贫增收效果,加大“双绑”机制推广力度,推动监测对象与带动增收主体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确保具备条件的监测对象有增收产业。继续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扶持,优化放贷手续,积极为有产业发展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监测对象提供贷款便利,做到“应贷尽贷”。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街道。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二)落实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通过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提升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机会,实现监测对象就业培训全覆盖,持续加大外出转移就业力度,帮助其转移就业,加强就近就地就业岗位开发,对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情况无法转移到外地就业,需在当地发展产业,且短期内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力,统筹安排生态护林员、村庄保洁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确保收入来源。加强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带动监测对象参与农村公路、基本农田水利等农村项目建设获得劳动报酬。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草局、各街道、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相关市级部门。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三)落实保障性帮扶。水利部门要围绕“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落实帮扶措施。住建部门要按照“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原则落实帮扶措施。教育部门对存在因学返贫致贫风险的,落实教育帮扶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医保、养老保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扶贫、残疾人帮扶、救灾救助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有家庭赡养纠纷问题的,由司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化解纠纷,切实解决“将老人丢给政府”的不良社会现象。鼓励各单位创新帮扶手段和方法,通过各项帮扶措施,及时化解生产生活风险。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各街道。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四)探索防贫保险(基金)帮扶。探索防贫保险和防贫基金帮扶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适宜救助群体及时开展帮扶救助,确保防贫保险和防贫基金发挥实效,帮助监测对象及时防范和化解因灾因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生产生活风险。
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办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五)落实社会帮扶。持续拓展“10·17”扶贫日活动成果,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扶贫网等载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助学助教、医疗义诊、养老助老等服务,对监测对象持续开展帮扶。
责任单位:市各定点帮扶成员单位、各街道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六)落实志智帮扶。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发挥致富典型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激发农村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增收致富。积极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对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薄养厚葬、大操大办、随礼泛滥等不良风俗,通过教育引导、道德谴责、村规民约、司法干预等措施,防止因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和非生产生活必需高额支出而加大返贫致贫风险。对有劳动能力但劳动意愿不强的人口,组织开展教育引导,提高就业意愿。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及其他定点帮扶成员单位、各街道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七)落实资金导向。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可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等资金,对所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教育资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各帮扶成员单位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七、帮扶成效双月评估和风险消除
动态帮扶周期至少一年,每双月下旬对行政村监测对象帮扶成效开展评估工作,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返贫致贫风险点排除情况、家庭收入稳定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评议,按“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对风险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持续巩固的,形成拟标注风险消除对象名单,经农户同意或告知农户、民主评议、逐级审定等环节,公示5个工作日无举报后,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长期跟踪监测。
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各帮扶成员单位
完成期限:长期、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各级行业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责》及时提供部门工作数据,并对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市乡村振兴局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要通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数据管理和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提升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安排部署,做到步调协调一致、工作精细分工,严肃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做好数据共建共享和帮扶落实工作,发挥行业部门工作成效。各街道要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三)适时落实帮扶措施。对识别出的监测对象,要及时组织帮扶,落实各项行业部门政策和项目措施,确保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得到精准有效帮扶,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各街道要精准、全面将帮扶措施录入反映在国办子系统中,确保系统中监测对象每户至少有一项帮扶措施。同时,由市财政局、各帮扶责任单位,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解决防贫动态监测帮扶资金“少、缺”问题。
(四)严格考核评估。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组织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列为对党委、政府的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查、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在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并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沿海发达地区公办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核准监测对象就学及省内就读学生受资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单位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1.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户籍、公民身份证、同户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并比对监测对象家庭拥有机动车信息,提供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3.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4.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临时救助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单位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住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发展种养殖业面积(规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疾病救治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户信息和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草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拥有林地、生态补偿、护林员收入等情况,提供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乡村振兴部门:以县为单位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信息,及时分解下发到各乡镇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较高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残联:负责核查监测对象残疾人口、证件等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有一、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