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0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05号
当事人:云南巧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K9W5636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镇小石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纪元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镇小石庄村1-6号的云南巧手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由其法定代表人纪元明在场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其厂房内原料存放的冷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益明珠咸鸭蛋黄130袋,规格为1.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共130袋,其中一袋已开封。当事人称该批次咸鸭蛋黄是用于2020年生产云腿蛋黄酥,由于没有用完,一直放在冷库中,没有清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台账和购进单据,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从石首市明珠禽蛋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2件,20袋/件,共计44000个,总价44000元。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益明珠咸鸭蛋黄130袋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34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34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1年9月9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9日,云南巧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元明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能够提供自己和店内员工共计11人的健康证。当事人称未使用过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有一袋开封是员工取走食用。当事人平时主要生产鲜花饼,仅在每年中秋节前生产含蛋黄月饼时使用咸鸭蛋黄,当事人提供了2020年咸鸭蛋黄的购进台账、购进单据和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从石首市明珠禽蛋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咸鸭蛋黄44000个,于2020年8月18日从昆明市官渡区付伟华禽蛋经营部购进咸鸭蛋黄31500个,共计75500个。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上显示当事人在2020年8月17日后,生产记录共计投料1102kg的面粉,当事人称1kg面粉约生产110-115个含蛋黄月饼,故生产的含蛋黄月饼共计约121220-126730个,需要消耗60610-63365个咸蛋黄,剩余12135-14890个咸蛋黄,与查封的该批次咸鸭蛋黄数量130袋,共计约13000个的数量基本一致。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度的原料购进单据显示共购进咸鸭蛋黄170030个,根据生产记录,共投料3104kg面粉,共计生产含蛋黄月饼341440-356960个,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今年共销售含蛋黄月饼1574件,216个/件,共计339984个。根据以上数字反映,与当事人向我方陈述未销售过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情况相吻合。故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00元,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建立了临期、过期食品存放区、购买了员工生活冰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1年9月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查封涉案物品图片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年9月8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9月9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1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纪元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纪元明为云南巧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5、2021年9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度购进咸鸭蛋黄购进单据2份2页、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1份1页、供货方石首市明珠禽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昆明市官渡区付伟华禽蛋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了相关单据和供货方营业资质的事实;
6、2021年9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度购进咸鸭蛋黄购进单据4份4页、销售单据8份8页、生产记录4份4页、蛋黄酥的配料表1页1页,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购进的咸鸭蛋黄数量和生产销售数量吻合的事实;
7、2021年9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纪元明和10名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8、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1页、整改图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采取相应措施整改的事实;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41份4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4-9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未实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积极整改,建立了临期、过期食品存放区、购买了员工生活冰箱,本着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益明珠咸鸭蛋黄130袋,规格为1.1kg/袋;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