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言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2 14:05 浏览次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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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号:20211028092058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安宁言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口腔诊所(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鸣矣河鸣兴街33号;联系电话:18*******82;法定代表人:曹俊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30322****09100739;职务: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TE530*********X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52):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曹俊伟正在从事口

腔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杜春芳、曹俊伟)、现场照片照片2张、《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李蕾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1 年 11 月 2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曹俊伟

  2021 年 11 月 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