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2 14:07 浏览次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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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110215114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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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5********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宗萍;身份证号码:

530******************2129;性别:女;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PDY***********************B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78L):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

射诊疗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薛保华、邱学美)、王珊检查报告单1份、王珊处方笺、

王珊缴费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李蕾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1年11月02 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邱学美

   2021年11月02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